第二十八条

有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三)提前确定中标人;

(四)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

(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