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八条有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三)提前确定中标人;(四)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