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