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七条有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投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