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