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