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