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