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期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