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期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