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数字化管控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厂房租赁信息并上传管控系统。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机构)建立租赁厂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上传管控系统。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