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签手续,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实现场监护,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