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签手续,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实现场监护,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