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出租人未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设立租赁信息牌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二)承租人未按照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三)出租人未按照第八条规定设置逃生警报装置。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