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志图案或者假冒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