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急救志愿者队伍。在急救事件发生时,由急救中心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站(点)等应当为急救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