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急救车辆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按照规定立即出车,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
急救车辆到达急救现场前,调度员或者急救医师应当通过与呼叫方通话、调取患者电子健康档案等方式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并可以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指导患者自救或者指导其他在场人员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急救人员无法与呼叫方取得联系、无法进入救治现场或者患者无法脱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出协助需求,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