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叫业务量以及实际需要,合理设置“120”呼叫线路和调度席位,并配备调度员二十四小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调度员应当及时接听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询问并记录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立即发出调度指令。有未接来电或者通话中断等情形的,调度员应当及时回拨。

调度员应当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并熟悉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掌握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资源分布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