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合法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进行核查、识别,确定需要纳入商业秘密管理的商业信息范围,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