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企业应当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对涉密信息及其记录载体和其他承载商业秘密的物品标明保密标识,采取相应隔离、防护或者加密等防范失密措施;
(三)在研究、开发、生产等商业秘密涉密场所明示对企业员工以及供应商、客户等来访者的保密要求,采取出入审核登记、权限管控、专人陪同、安装安防设备等防范失密措施;
(四)对采集、产生、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通信、办公自动化等设备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存储、复制、打印等防范失密措施;
(五)对商业秘密关键信息使用密码、代码或者替代表述;
(六)与企业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合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