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相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财政保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