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