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六十一条有效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