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