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五条有效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男方不得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侵害、限制女方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