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家庭提供婚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