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