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