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本市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并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