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强化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等措施,发挥女性在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中的作用。本市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