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协商议事活动。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