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协商议事活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