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