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