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