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