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