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