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下列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