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人员进行修剪。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