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