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至六项、第二十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或者未按照要求实行从业人员实名从业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