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