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六)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七)赚取租金差价;(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