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三)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四)以诱导、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五)侵占或者挪用租金、押金;(六)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