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收付业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