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地在县(市)、上街区的,向县(市)、上街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