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十七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注册地在县(市)、上街区的,向县(市)、上街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