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租赁经营第十六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