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出租共有住房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住房;
(三)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和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承租人在住房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工作;
(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