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备案重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租赁当事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鼓励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自动提交合同备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