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