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未落实台账和联单管理有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