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应许可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