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在处理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计量系统,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方式处理;

(三)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餐厨垃圾接收、计量、处理及核算的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四)餐厨垃圾存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五)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将产品去向记入台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