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或者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